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會展業(yè)的繁榮發(fā)展,展覽會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有發(fā)生。根據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規(guī)定,對于展覽會上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知識產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并可請求司法保護。但是由于展覽會的臨時性和流動性等特點,在實際操作上,知識產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很難按照知識產權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辦案程序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而近幾年,各種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上,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斷出現,損害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形象,破壞了展覽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因此,針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商務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和國家版權局制定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6年1月10日頒布,3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實踐中,一些對知識產權保護比較重視的大型展覽會主辦方,為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自行制定了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例如: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高交會)。這種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作法,其實質內容是要求參展商承諾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一旦發(fā)生侵權投訴,按照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進行處置,被認為侵權的產品,則要撤出展覽會。這種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知識產權,營造了展覽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序環(huán)境。但是由于展覽會主辦方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在執(zhí)法力度與執(zhí)法銜接上,仍存在著諸多難題。
例如,如果參展商違反協議,拒不撤出侵權展品,主辦方也無強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辦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處,參展商也不能尋求法律救濟。
又如:多數展覽會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但是沒有區(qū)分知識產權不同類別的情況。如,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專利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的授權條件及審批制度不同,發(fā)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因而權利比較牢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專利權不太穩(wěn)定,通常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后,被控侵權方都要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一旦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侵權審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是否維持該專利權的決定。由于展覽會對三種專利侵權投訴的處置未作任何區(qū)別,則會出現投訴所依據的專利權本身就是一個無效專利的情況,如果在該專利權的基礎上處置被投訴人,顯然對被投訴人顯失公平。
此外,由于目前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關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特別規(guī)定,因此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常常出現法律的銜接問題,從而給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帶來困難。根據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權利人向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侵權糾紛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在實踐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由于很難做到在展覽會期間對侵權糾紛案件結案,而在展會結束后的處理又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因此一般采取撤展等臨時措施或不予受理。
由于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缺乏與這種展覽自律行為的銜接,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主辦期間的具體職能不明確,使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別是由于展覽會時間比較短的特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缺失給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切實保護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針對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2005年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始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制定工作,在制定的過程中先后征詢了有關展會主辦部門、地方和中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優(yōu)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美國政府等相關企業(yè)和國家地區(qū)的政府部門的意見,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開征集了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的反饋情況,對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辦法》的目的和特點
《辦法》的目的是強化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yè)秩序,推動會展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其中,既突出知識產權保護,又注意不干擾展覽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辦法》的特點主要包括:1、針對展會時間短、流動性強的特性,突出展會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2、展會主辦方自律與行政執(zhí)法并重。首先《辦法》本身并不排斥展會主辦方通過與參展方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和合同的形式,制定適用于本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并據此開展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活動(參見辦法第四條),同時,《辦法》也規(guī)定展會主辦方的自行保護并不能代替有關行政執(zhí)法,這樣的規(guī)定,更加增強了展會期間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參見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3、突出專利、商標、版權作為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掇k法》用三章的篇幅,對展會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保護予以了專門的規(guī)定;
4、便利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投訴。《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展會主辦方在一定條件下應當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專門接受并處理相關投訴,在沒有設立的情況下,展會主辦方要將展會舉辦地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辦法》的主要條文內容
《辦法》共分七章三十五條,分別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展會期間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予以了規(guī)定。
1、明確了展會管理部門、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展會主辦方、參展方法律地位及法律關系。
《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jiān)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掇k法》第四條規(guī)定,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應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掇k法》第五條規(guī)定,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應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
《辦法》第三、四、五條的規(guī)定,首先確立了展會管理部門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協調、監(jiān)督、檢查的權利,同時也賦予了展會管理部門在維護展會交易秩序方面的義務,從而推動展會管理部門更加重視和積極主動維護展會知識產權。其次,在明確展會主管部門在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和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的義務的同時,強調了展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與參展方企業(yè)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等方式,根據自身舉辦展會的特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最后,《辦法》明確了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并對有關行政和司法調查予以配合的義務。
2、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設立和職責
《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為了加強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展會時間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或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當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展會主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對于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則由展會主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jiān)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
這一規(guī)定考慮到不同展會的特點,從最大程度便利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考慮,協調了行政執(zhí)法能力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
3、規(guī)定展會期間知識產權投訴的程序
為了便利權利人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辦法》明確了投訴應當提交的材料,以及投訴的接受和受理。此外,《辦法》還規(guī)定了當事人的答辯權利以及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展會主辦方在處理知識產權投訴程序方面的職責,并明確了展會投訴機構在收到投訴后的移送程序。
4、根據專利、商標和版權保護的不同特點,規(guī)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
針對展會期間專利、商標和版權保護的不同特點,《辦法》
分三章做出了相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