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虎網(wǎng) 2012/5/4 0:00:00 來源:
未知
“《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前,假藥涉刑案件必須要滿足‘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條件。由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難以認定,假藥入刑一直是困擾藥監(jiān)、公安及檢察機關(guān)的難題。”
在北京市
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海淀分局5月3日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提供的相關(guān)材料中,開篇就提到了去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有關(guān)部門打擊制售假藥犯罪行為產(chǎn)生的影響。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將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變成了‘行為犯’。”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城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康晨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
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而此前《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則是:“生產(chǎn)、銷售
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這一改變,對公安機關(guān)和檢察機關(guān)偵辦制售假藥案件來說,降低了相關(guān)行為的入罪“門檻”;對法院來說,在量用罰金刑時,也無須受“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這一條款的限制。
“制售假藥的犯罪行為之所以猖獗,是由于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制售假藥者即使受到行政處罰,也可以更換門面、品種繼續(xù)做。但如果運用刑罰手段使嫌疑人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制售假藥者的違法犯罪行為。”康晨分析說。
記者注意到,在西城區(qū)檢察院去年5月之前偵辦的4起銷售假藥案件中,案件承辦人都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涉案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而在該院2011年11月辦理的一件銷售假藥案件中,案件承辦人并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明涉案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相關(guān)證據(jù)。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介紹《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內(nèi)容時曾表示,《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加強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加重了對一些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為的處罰,例如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藥等。
然而,2011年11月,《南方周末》的一則報道援引一名參與打擊制售假藥犯罪的警員的話稱,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售假藥者,一般都會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緩刑。往往打擊行動還沒結(jié)束,早期抓獲的制售假藥者已緩刑獲釋,甚至重操舊業(yè)。
“量刑過低,使得制售假藥‘有販毒的利潤而無販毒的風險’。”該報道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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